致:各投标人
现将招标文件需要澄清、修改的内容,统一进行答复,请认真研究。本次澄清、修改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,以本次澄清、修改为准。
1、智能化部分工程量清单“表10.2.2-16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”中序号8,需在备注栏中提供功能界面截图作为佐证资料;
2、智能化部分工程量清单“表10.2.2-16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”中序号10,需在备注栏中提供接口图作为佐证资料;
3、智能化部分工程量清单“表10.2.2-16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”中序号15、序号17、序号19、序号25、序号26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及登记证书等资料,在投标阶段无需提交,中标后按要求提供。
招标人:宁波东方理工大学
招标代理机构: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
2026年9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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